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发现,很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都认为只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一定能得到或多或少的支持,于是,在一些律师的指导下,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就立刻要“把单位告上法庭”,为的是“争一口气”。认为,只要告了单位,就能把单位“搞臭”,自己就能获得赔偿。在一些律师的不当指导下,劳动者就加班、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提起仲裁申请,以为眉毛胡子一把抓地多要一些,最后就能占上便宜。
事实上,尽管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一方,但是仲裁庭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在单位提起仲裁申请的时候,一定要理性客观,并讲究证据。
本站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团队的最新案例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情况,劳动者王**,2008年1月1日,入职,任业务职位,月薪2000元,且注明含加班费,后续签劳动合同至2011年6月30日。工作期间,存在每个月有一天时间会进行工作总结的事实。
2009年12月初,王**准备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于是借故将本公司各类产品报价等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取得到手后,不辞而别。一个月后,将原公司告到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缴纳保险,支付赔偿金,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加班工资。
本站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团队接受公司委托,代理此案答辩。此案中有三个要点,可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借鉴:
1、加班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条明确表明:“工资2000元(包含周六上班工资)”,且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王**为农村户口,根据上海相关规定,上海市的用人单位须为员工缴纳“外来人口综合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外来人口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视为依法履行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而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照该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3、经济补偿金
根据《举证须知》:“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自2009年12月2日起,申请人无故擅离工作岗位,拒不提供劳动,亦不办理工作交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申请人行为已经构成开除情形,被申请人即日起将对其作出开除处分。
综合以上,可知,在类似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有力的答辩,应对劳动者的无理要求,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同时,作为劳动者一方,在事实上遭受了不公待遇之后,要积极协商解决,当决定要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定要充分组织证据,让证据事实充分地证明客观事实,从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要贸然进行“负气”诉讼,这样不但牵扯自己的精力,最后也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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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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