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特色服务 >> 劳动法顾问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如何更好地为顾问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于2008年8月15日,入职**休闲健身公司,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元。2009年7月1日,王**离职。
现申请人请求事项为: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前三个月的保险1206元(每月704元,公司承担402元,个人承担292元,1206=402*3,入职日期:20081215日)。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1215日到200971日周六上班的双倍薪金5455元。(每月月薪2000元:2000/22*30*2=5455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故扣除工资300元(20097月)。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与顾问单位沟通】
本案中,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常金光作为顾问单位**休闲健身公司代理人,在接到顾问单位的委托后,积极准备答辩事宜。
在与顾问单位沟通中得知:确实存在未为申请人缴纳试用期3个月的保险的事实,也存在申请人周六上班的情形。但是双方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中,也已经注明工资中含加班费,因此不需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扣除申请人300元工资,是因为申请人存在工作失误。申请人离职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有《离职申请单》。

【证据准备】
本站常律师根据与顾问单位的沟通,进行证据准备如下:
1、《劳动合同书》
约定月工资(含试用期)中包含加班费800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各月加班费。
2、考勤卡  
 (1)实际打卡情况显示申请人在2008年12月21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5月3日没有出勤,共计四天。
(2)每月加班工资应为:1200/21.75*4*2=441.3元。根据劳动合同,实际每月支付申请人加班费800元。申请人实际加班天数为26天,则总计加班费应为(1200/21.75)*26*2=2869元。
3、记账凭证中的《行政处罚单》
2009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灭虫合同工作失误对其作出300元处罚。
4、《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工作失误为被申请人造成1000元损失,决定对申请人给予300元处罚。
5、《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合同》
申请人于2009年4月28日与北京明通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签订时间为一年,与公司要求的合同期限半年不同,为公司造成了半年的损失,损失额为1000元。
6、《员工手册》
依据其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失误扣除损失。见《员工手册》第4页五、2、(三)“员工所掌握的公司财务如有损失,公司可从员工最后一期工资和奖金(如果有)中扣还”。
7、《员工离职申请表》
申请人于2009年7月1日主动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8、记账凭证中《支出凭证》
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1日,已支付申请人2009年7月份工资2068.88元,作为其经济补偿金。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对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称在其工作期间,想尽办法为公司节约成本,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遭到公司总经理的不公平对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迟迟不发,经过长期交涉,浪费了她大量找工作时间。当场要求增加其它诉讼请求。
仲裁员组织调解,本站律师通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沟通,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最终调解结果为:一、**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人民币300元;二、双方均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权利义务。(调解书原文点击这里
在此之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社会保险一向约定,单位支付申请人1700元(基本相当于应付的社保费用),申请人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顾问单位为其缴纳保险。

【案例总结】
本案有如下三个特点:
1、标的额较小,当事人是因为工作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才决定申请仲裁,是为了“争一口气”。
2、对于单位来说,有较充分的证据能进行答辩,但由于存在确实没有缴纳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这一事实,则尽管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保相关事项,但申请人到社保监察大队举报后,该部分保险费用仍然难以避免地要缴纳。其付出为近2000元。
3、如果通过调解,适当支付申请人一部分钱,则可以避免申请人的其他劳动争议的纠缠。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其它几百员工类似效仿。
4、如果不调解,即使顾问单位完全胜诉,则仍不可避免要因为补缴社保而支付约2000元。且不能避免申请人其它的劳动争议。
基于以上,调解之后,完全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利益,也消除了申请人对单位的不良情绪。

【延伸评论】
此案标的额虽小,但反应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如何真正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打赢官司。
对于企业来说,聘请法律顾问的真正意义应该在于避免、化解法律纠纷,而不仅仅是打赢某次官司,但却可能让单位长期陷于持续不断官司当中。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团队,通过细致的工作和良好的意识,帮助顾问单位获得了长期的利益,摆脱了不必要的法律争议,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本案件的调解书原文,请点击这里。

【作为员工应该如何离职?】
本案中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申请人王**来说,如何离职,才能使自己在劳动仲裁中处于有利地位,离职要主要哪些事项呢?本网站“离职设计”栏目专门解答此问题,请点击这里。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