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标的额较小,当事人负气诉讼。利用调解化解双方纠纷,一方面保护了顾问单位的现实利益,另一方面避免了对方当事人反复纠缠,使单位陷入长期的劳动纠纷之中。以下为调解书原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裁决书中相关当事人均作化名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朝劳仲字[2010]第0 0 1 5 3号
申请人:王**,女,1983年4月1 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县洗**镇牌楼街**道巷*号,居民。
被申请人:**(北京)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清寒,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金光,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以下简称王**)要求被申请人**(北京)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加班费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徐川江独任审理。
王**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要求支付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5455元
2、要求支付2009年7月扣除的工资3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人民币300元;
二、双方均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权利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公司签章
仲裁员:徐川江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果征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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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如何更好地为顾问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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