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档案户口

北京户口档案离职违约金案之再谈“我要离职”

本站文章北京户口离职违约金之“我要离职”,提到了递交辞职信的问题。由于在辞职案件中,员工辞职信是很关键的证据,这里再讲一些细节给大家。
在我接触的案件中,有的员工习惯了电子邮件方式,结果在离职的时候,只给公司上级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讲明要离职了。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写辞职书,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口头提出以及电子邮件提出辞职,严格说来,都不属于法定的辞职形式,除非单位认可。除了辞职的形式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还必须注意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将辞职信将给公司时,要求公司人力资源签收一下,或者在人力资源不签收的情况下,通过EMS的方式向公司进行快递交送一下,以证明确实提交了该证据。特别提示:邮寄快递后,务必保留好寄出的凭证,还要注意的是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东西(某某某向某某某单位的辞职信)。
如果员工没有要求人力资源签收,又没有通过EMS快递时,如何取证呢?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员工与公司作一个沟通,在沟通时,作一下录音以取得证明事实的证据。辞职案件,是否辞职,举证责任在于员工。也就是说,你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辞职的同时,需要保留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事。因此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对此给予特别注意。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