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用工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的企业为了管理起来不受所谓的“约束”,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的现状常使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案例】
邢先生在北京某电子公司做销售工作。2006年12月,他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遂要求公司人事部与自己续签新劳动合同。“公司正准备经理,等新的经理来了再说吧。”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一个答复。一月过去,邢先生的合同已经过期,公司还没有跟他续订合同。2007年3,新的经理终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烧在了人的身上——决定大幅裁员。邢先生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邢先生办完离职手续后,找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想到却遭到了人事经理的拒绝。“你的匀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除,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解释道。
“可是,我的合同是一个月前到期的,你们当时没有终止呀。”邢先生觉得有点儿委屈。“不管怎么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再跟你续,就可以随时跟你终止劳动关系。”人父事经理态度很强硬。邢先生思考再三,脑子就是转不过弯来:难道劳动合同过期后,公司不立即终止也不续订,以后就可以想让我什么时候走,就让我什么时候走了?甚至连补偿金也可以不给?为求得一个明确答案,邢先生将公司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电子公司虽然开始时和邢先生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续订,双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电子公司以经理为理由,拖延续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仍然属于无故拖延不订。《《北京市劳动合同规规定》中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之一是:“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此,本案中某电子公司不能再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结束与邢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使邢先生同意公司的提议,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某电子公司应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基于此,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支持了邢先生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经济齐补偿金的请求。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 (热线:4007050520)评析】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关系。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在罚则方面较以往要严厉得多,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如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更多法律风险。
1.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我国新《劳芋动合同法》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用工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十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报酬无法确定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新招进企业的不熟练员工,企业给予待遇一般较低。但如果没剪劳动合同约束,双方商定的劳动报酬即无书面证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向用人单位索取更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本来想节省费用,这样一来只会适得其反。《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劳动关系性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虽有规定,但罚责不重,即企业违反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违法成本不高。相反,不签订劳动合同,反可以规避社保、解聘责任等法律义务。因此,讦多企业存征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规范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这部分劳动者不清楚自己与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企业可能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可能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等。一旦这些劳动者发生侵害他人、公司利益或者发生故时,因身份不明,很容易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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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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