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海劳仲字[2010]第1807号
申请人:金XX,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委托代理人:刘砚洁,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X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0号楼B423号。
负责人:郭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男,XX集团有限公司X分公司员工。
申请人金永哲(以下简称金XX)诉被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X分公司(以下简称X分公司)办理档案转移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华珍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砚洁,X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金XX诉称:我于2008年7月应聘至X分公司,被安排在福建龙岩市连城县永武项目部工作。因单位经常延后l至2个月发放工资,我于2009年9月25日上交了辞职报告,2009年9月28日离岗。现要求X分公司:l、为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返还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3、要求支付我2009年9月29日至2010年1月4日生活费1680元。
X分公司辩称:金XX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的规定完成全部离职手续,且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故不同意支付其生活费及转移其档案的申请。 经查:金XX2008年毕业当年与X分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该承诺书中约定: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本人自愿放弃由公司解决的进京、进津户口,并将本人户口迂回原籍或非公司解决户口所在城市的其他地方;若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转出档案及社保关系,后果由本人自负。
2009年9月25日金XX书面提出辞职申请,XX分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中的承诺,提出只要金XX将其户口转出北京,即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X分公司主张在为金XX办理进京落户时需要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现两个证件现仍在公司保管,金XX可以随时领取。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现金永哲提出辞职,X分公司以金XX违反《劳动合同履行承诺书》中的承诺,拒绝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因法律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X分公司当庭表示,金XX可以随时前来领取其毕业证及学位证的原件,本委不持异议。
2009年9月25日金XX书面提出辞职,其要求X分公司支付2009年9月29日至2010年1月4日生活费168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白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分公司应为金XX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X分公司应归还金XX毕业证及学位证的原件:
三、驳回金XX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华珍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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