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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怎样进行有效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赵先生
关于被答辩人诉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已领取6 月份工资,要求6 月份欠资及其补偿金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于7 月16日在答辩人财务室领取了6 月份工资,并签收。答辩人没有拖欠被答辩人6 月1 日至6 月15 日的工资,既不拖欠工资,何谈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所拖欠6 月1 日至6 月15 日的工资及其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未欠被答辩人8 月15 日至9 月15 工资,被答辩人申诉时尚未到上述工资的开资日期。要求本条所谓欠资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8 月18 日,被答辩人组织召开销售会议,参加人为杨某、颜某、邹某、赵先生、范某、史某及其他销售人员,会议决定公司在每月的30 日发放上一月的工资。2007 年9 月前公司所有的人都是在每月15 日发上个月的工资,2007 年9 月后公司所有的人都是在每月30 日发上个月的工资,有员工开资签收为证。被答辩人亲自组织了此次会议,其理应知晓8 月份工资应在9 月30 日发放,被答辩人提起仲裁时,尚未到上述工资发放时间,何谈拖欠。
被答辩人自9 月15 日起旷工至今,根据答辩人《 考勤制度》 第6 条第4 款规定:“旷工5--7 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被答辩人九月份工资己全额扣除。
至今,被答辩人并未与答辩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需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一次性结清工资的情形。时至今日,被答辩人在提起仲裁后并未于9 月30 日后到公司来领取8 月份工资,不是答辩人拖欠,而是被答辩人未来领取。依据以上事实,被答辩人要求8 月15日至9 月15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
三、根据《 劳动合同》,汽车保险费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根据双方依法签定的《 劳动合同》 第四条第2 款第(5 )项,被答辩人的所有交通费如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保养费、维修费、保险费、养路费等费用包干,为每月700 元交通补助。年完成500 万元以上销售任务后一次性额外补助12000 元。此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保险费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四、答辩人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由被答辩人自行安排工作与作息时间,被答辩人要求加班费及其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
第一、根据销售部门的工作特点,答辩人对所属销售人员实行综合工时制度。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定的《 劳动合同》 第四条第1 款亦约定;“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被答辩人作为销售部经理,星一到星期五,除了早上来公司签到后在公司呆半个小时,其他时间均在外面自由活动,是不是在做销售工作,只有他自己知道,如果真的正常在做销售工作,一个销售部怎么可能只签了不到三万的合同额。三个多月来,被答辩人正式的书面工作汇报也就2 次,谈何加班,加班做了什么!
第二、公司规定,如果的确在上班时间内完不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由本人申请,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费。请被答辩人提供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加班申请,如果能提供,公司将如数发放,如果没有,只能说明被答辩人捏造事实。
第三、星期六被答辩人到公司,完全是自愿,公司没有批准加班,被答辩人自己也没有认为在加班,在工作期间也从未提出过要加班费,在第一个月工资发放时不含任何加班费,被答辩人给与确认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退一万步讲,星期六到公司学习算加班,其加班费也包括在其发放的工资中,每个月都己发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加班费及其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完全是无理取闹,敲诈勒索。
五、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事实,被答辩人无权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 。
北京某有限公司是一个非常正规的公司,设置了比国营企业还更全面的保障体系,正式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除法定假外,还享有婚假、产假、病假、事假、年休假等。其他最好公司设有的假,公司的员工都依公司制度享有。公司也依法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被答辩人来公司仅三个多月,试用期三个月内,远远未达到其承诺的目标和公司规定的目标,在试用期内本应解雇,公司出于同情,继续延长试用期,根本没有达到办理社会保险的条件和要求。
       答辩人依据《 劳动合同》 约定为公司员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但办理社会保险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件或复印件,被答辩人没有递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公司即使想办理也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被答辩人连续数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但答辩人依然按时为其开资,鼓励其努力工作,尽快扭转局面,并且给与项目的支持和帮助· 被答辩人自知难以胜任工作,无脸在公司呆下去,不是采取协商一致辞职的办法,而是无理取闹,故意找茬,自9 月15日起旷工至今,并将公司为其所配车辆开走。答辩人数次要求其回来上班,并将车辆交回公司,被答辩人不但拒不上班、拒不归还车辆,而且还伪造一份《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为其侵占车辆的行为提供依据,直至答辩人报案后被答辩人方将车辆交回。被答辩人实属擅自离职,违约在先,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事实,被答辩人无权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双方之间《 劳动合同》 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故单方面违反《 劳动合同》 的约定,滥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无源之水,不取自干;无本之木,不摧自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北京某有限公司(盖章)
二00 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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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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