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书
一、根据京门劳仲字【 2007 】 第289 号仲裁裁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xxxx公司违约而解除。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诉人对同一事实重复起诉,请求仲裁庭驳回该项申诉请求。
二、该项诉讼申诉请求同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京门劳仲字【 2007 ]第289 号仲裁裁决已确定,申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被申诉人劳动报酬、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被申诉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申诉人违约在先,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应当是申诉人。
三、第289 号仲裁裁决己确定,被申诉人并非擅自离职,而是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依法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且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均为合同的过错方向守约方的一种赔偿。对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能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金的,申诉人必须证明被申诉人有过错,申诉人有损失,且申诉人的损失跟被申诉人的过错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根据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奖金为工资的一部分,申诉人要求返还工资,直接违背第289 号仲裁裁决和法理。且不存在多支付奖金的事实,要求返还奖金与事实不符。
五、被申诉人于2D07 年9 月17 日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g 月28 日申诉人己经将车辆返还申诉人。从发生争议到交还车辆之间,仅间隔10 天时间。期间还包括双方协商、谈判的时间。申诉人诉称被申诉人将车辆占为己有,要求支付使用费与事实严重不符。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过错或过失,还要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发生争议以来,一直以合法的途径,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并没有违法行为。况且,被申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并没有使用申诉人的车辆,而是替申诉人保管车辆,申诉人应当支付保管费。
六、同意申诉人的第六项请求。
七、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申诉人不存在伪造合同的行为。
八、维修费是在车辆交付被申诉人使用期初即发生的。也就是申诉人交付被申诉使用的是一辆有瑕疵的车,车辆维修费应当由申诉人承担。车辆已与g 月28 日交还申诉人,车辆维修费用的支出,其受益人为申诉人,应当由申诉人承担。
九、同意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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