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XX号XXXX座XX号
委托代理人:崔清寒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宏浩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答辩人 刘XX 出生日期:1982年7月2号 性别:男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园XX楼XX号
因刘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诉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真实关系是劳务关系。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答辩人)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中文名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指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通常大型的电讯公司都会兼任互联网供应者,能提供拨号上网服务、网上浏浏览、下载文件、收发电子邮件等服务)。根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ISP企业的要求,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该种资格。同时,具备该资质的企业需要每年进行年检,任何一家ISP企业只有在其拥有4家以上的分公司时才可能通过年检。答辩人作为ISP企业,为了年检及企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5月14日成立了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成立后,并没有进行实际的运营,也没有招用任何的员工,因而公司自成立起就从来没有制作过“员工花名册”以及其他相关的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自成立起就没有任何的销售收入,只有在广州总公司需要年检时才临时找些人来帮忙,按着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果发给帮忙的人一定的劳务报酬。
被答辩人刘XX就是公司因年检的需要而临时找来帮忙办理年检及相关事项的,公司按着其办理年检及相关事项的劳动量与劳动成果发给其一定的报酬。被答辩人提供的华夏银行的“银行对账单”中交易记录显示的从答辩人账户中打入被答辩人账户中的三笔款项正好说明了这点(分别是2008年4月2日3500元,2008年4月3日3500元,2008年4月16号3500元)。如果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的话,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公司连续发给员工三笔工资。上述三笔款项是被答辩人办理年检相关事项的劳务费用,只是银行误以为是公司发给员工的工资而以“代发工资”科目进行以上交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真实关系是劳务关系,其获取的款项是劳务费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工资。所以当第一次开庭时,法官问起其从事的具体工作时,他只能闪烁其词地进行答复。事实上,被答辩人刘XX与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其与答辩人北京分公司只是劳务关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成都分公司”注册信息的证据材料,答辩人对该分公司的注册情况并不知情。被答辩人曾向答辩人要了四张盖有广州总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材料(说是为了注册公司用的),该分公司可能是被答辩人在没有经过公司认可下非法注册的公司。答辩人会在另案追究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名义进行非法注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中国银行存折证据材料中显示的其与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答辩人对该公司的存在与否的事实以及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皆不得而知,也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真实关系是劳务关系。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 10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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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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