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杜女士于2008年5月4日进入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入职以后,单位仅要求其签了一份应聘登记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登记相关事项。双方口头约定:杜女士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每谈成一单生意提成500元。转正后工资升为1500元。后,从08年10月份开始,公司单方决定将工资将为800元。2008年12月1日,杜女士因单方降低工资和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协商未果,委托我劳动争议律师团队为其进行相关仲裁和诉讼事宜。
单位辩称:
公司辩称:由于单位是2008年4月份新设立的公司,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完善,人员也不齐备,因此未来得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至于保险事宜,公司因未与社保单位协调好具体事项,因此以现金补助的形式每月发放给员工150元现金。工资降低,是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是公司单方决定的。
仲裁裁决:
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仲裁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5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被申请人每月15日以现金支付申请人上月整月工资,已经签领的工资分别是:1200元、1242元、1288元、1322元、1422元、1110元、1031元。被申请人认可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上述事实做出京朝劳仲字【2009】第02510号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0月份工资差额9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2元5角;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09.86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79元;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驳回仲裁裁决,本团队律师代理杜女士进行了诉讼程序。最终,朝阳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该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杜女士支付仲裁裁决中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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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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