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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仅有一个电子邮件作为孤证,法院不采纳

 

仅有一个电子邮件作为孤证,法院不采纳的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装饰材料制造公司的员工,其岗位是投料员。2005年3月,陈某按照原工艺要求进行投料,结果生产出的产品被公司质检部门认定是废品,给公司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经调查,公司认定陈某是造成该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原来,该公司根据客户对产品的特殊需要,已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参数调整,生产工艺设计部门也已根据生产线设备参数的改变,对投料的控制比例和顺序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了陈某。按照公司无纸化办公的相关规定,陈某应当每天按时查阅电子邮件并进行处理。最后,公司要求陈某对损失进行赔偿。陈某辩称其按照公司规定定时查阅了邮件,但并未收到该邮件,自己不应成为主要责任人。经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陈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认定其为主要损失责任人并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决定。陈某提供了其工作邮箱的收件记录和对收到邮件进行处理的证据。该装饰材料制造公司也在应诉期间提供了工艺设计部门发送邮件的记录和该邮件的文本。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支持陈某的申诉请求,裁决:1、撤销该装饰材料制造公司认定陈某为主要损失责任人的决定;2、陈某不需对该装饰材料制造公司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越来越多地接触到电子证据。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大难点。
 
  ● 焦点一:电子邮件能否成为证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该规定明确地确认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本案例中,该公司发送电子文件作为送达方式的行为,于法有据,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 焦点二:如何弥补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瑕疵
 
  作为证据,电子邮件具有对高科技物质介质的依赖性,如对计算机硬盘及服务器的依赖性,因此,很多外界因素很容易导致电子邮件成为有瑕疵的证据,如误操作、病毒、软件或硬件故障、突然断电、计算机通信网络出现故障等,都会造成电子信息内容的改变、丢失。另外,电子邮件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如电子邮件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送与接收、收集等诸环节都可能被改变,且被破坏后往往不留痕迹。这便会影响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而判断其真实性的难度又非常大。因此,仅以一封电子邮件作为唯一证据,其法律证明效力将大打折扣。若电子邮件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排除了一切可能的疑点,才能发挥其最大法律效力。
 
  另外,按照合同法中关于通知的一般原理,通知应当以达到被通知方时方能生效。也就是说,法律将通知在途丢失的风险分配给通知方。如果在通知到达被通知方前丢失,则认为通知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本案例中,该装饰材料制造公司仅能提供其发出的一封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而陈某声称并没有收到该邮件,该电子邮件证据因此成为“孤证”。该公司明知其修改生产线设备参数及客户对产品有特殊需要,必将对投料配方产生重大影响,但仅靠一封没有回复的电子邮件就进行投料生产,可见其生产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因此,该公司不能认定陈某为主要损失责任人,也不应当由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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