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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怎么处理?

 

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怎么处理?
 
单位未给农民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进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如下:
一、养老保险部分
(一)养老保险计算依据
1998137号文件;199999号文件;2001125号文件。
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养老保险具体计算(近10年):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99年:310*11%*6(月数量)=204.6
310为上一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参考附件三、四)
00年:400*11%*12=528
01年:412*11%*12=543.84
02年:435*11%*12=574.2
03年:435*11%*2=95.7
04年:465*11%*12=613.8
05年:545*11%*9=539.55
06年:545*8%*2=87.2
06年:580*8%*12=556.8
07年:640*8%*12=614.4
08-093730*8%*12=700.8
共计:5672.69
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第一年622.2
第二年684.42
第三年746.64
第四年808.86
第五年871.08
第六年933.3
第七年995.92
第八年1057.74
第九年1119.96
第十年1182.18
共计9021.9                        
二、失业保险部分
(一)失业保险计算依据
1998137文件;199938号令文件;2007190号令文件。
(二)具体计算
失业保险: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398元(满12个月算一年) 99-09共计10
10*398=3980
附件一:
第十二条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x ×∑bx
    
其中:a1 = 1,a2 = 1.1,a3=1.2……an = 1+(n-1)×0.1
    ∑an = n×(a1 + an )÷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12×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an为第 n年的待遇计算系数;∑an为第一年至第n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 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之和。
 
 
附件三
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如下: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基数(元)
199961-19991231          310
200011-20001231          400
200111-20011231          412
200211-2003331           435
200341-2004331           465
200441-2005331           465
200541-2006331           545
200641-2007331           580
200741-2008331           640
200841-2009331           730
 
附件四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适用范围
文件字号
适用时间
8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2008年7月1日起至今
73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
6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
58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
54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
49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
46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
43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
412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
4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
3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9]82号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
3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8]93号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
29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7]88号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
2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
2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
2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ZF[1994]25号令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
 
 
其他参考:
第十二条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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