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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发包方与承包方雇工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北京X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被上诉人:李X,男,生于XXX年XX 月X 日,XX族,住XXXXXX
北京XXXX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2008 )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
本案对以下事实并无争议:上诉人把工程承包给高XX。被上诉人由高XX雇佣。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作为高xx的雇员,其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其雇主高xx承担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放弃追究高xx的责任,造成上诉人与高xx的责任无法划分。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19 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7 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上诉人提出的追加高树起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未曾得到一审法院的正面答复。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
二、本案适用证据规则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为朝劳仲字[2008]第xxx号调解书。调解时上诉人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工资”,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调解时上诉人本着以人为本,化解矛盾,息事宁人的原则,是对建立和谐社会的支持,不应根据该种善意的行为而承担本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的责任。另外,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的员工。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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