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本人经过了解案情和查阅材料,并参加了仲裁庭审调查,现就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8.2.2.2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主张申请人有营私舞弊行为,故本案仅可适用劳动者严重失职的情况。
如被申请人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举证一般原则,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被申请人应当证明以下要件:
(1) 申请人有失职行为,且达到严重的地步。
(2) 被申请人的损失为5000元以上,且应为直接经济损失。
(3) 申请人的失职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第一个要件,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对第二个要件,被申请人提供本案之外的天津七一二通讯广播公司与天津市裕华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和其他往来账目。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为5000元以上。
(1) 天津七一二通讯广播公司与天津市裕华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
合同和其他往来账目,以上证据均为跟本案无关的第三方公司所出具的,证据真实性无从考查。
(2) 天津七一二通讯广播公司无论是否与被申请人有关联关系,其均为
独立法人,其与天津市裕华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仅可能天津七
一二通讯广播公司有损失。被申请人未提供其与天津七一二通讯广播公司
之间有委托设计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
(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其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
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
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
证明等。被申请人主张天津七一二通讯广播公司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无法
使用,对该主张尚未提供证据。亦即对损失是否真实存在有待证实。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
(一)本案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实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
〔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
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
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
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
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
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
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
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
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刘砚洁律师
具体案情请点击---
单位以“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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