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尊敬的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会受理的“北京XX软件有限公司诉黄XX劳动争议”一案的出庭通知书已收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请人的委托,由崔清寒律师代理此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本案仲裁时效期间已过。
答辩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黄XX于2007年11月19日从公司预支业务备用金,于2008年6月初被申请人辞退。按着申请人“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章“费用收支有关规定”的规定:办理费用报销要在费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差旅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销手续及结清预借款。由于该业务备用金使用结束日不详,但申请人于2008年6月初辞退了被申请人,所以申请人权利被侵害起算日最迟应为2008年6月中旬,该日期即为仲裁时效期限起算之日。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截止之日最迟应为2009年6月中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申请人被辞退之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主张权利或者寻求权利救济的行为,被申请人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同时本案也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阻止该权利行使的正当理由,所以本案仲裁时效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的仲裁时效期间已过。
答辩人:黄XX
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崔清寒 吴宏浩
答辩日期: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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