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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吴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仲裁时效已过,案件如何处理?

                    仲裁时效已过,案件如何处理?

【我们经手的案例】
基本情况
前不久,本劳动争议专家律师团队办理了北京XX软件有限公司诉黄XX劳动争议一案,我们指派本团队崔清寒律师及其助理吴宏浩为被申请人黄XX的代理人。我们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后,果断的采取该案已过仲裁时效为质证理由,最终赢得了该案。
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7月,北京XX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XX建立劳动关系,黄XX担任该公司的高级客户经理职务,并于2008年1月调整为第一事业部总经理职务。2008年6月初,该公司诉称其以黄XX经常去向不明、严重失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诉称黄XX于2007年11月19日从公司预支业务备用金100000元,至今未按照规定报销手续。因此,北京XX软件有限公司于09年8月14日向海淀仲裁委要求:要求被申请人就100000元业务备用金到公司履行费用报销手续,并退还余款。
该案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北京XX软件有限公司提供了书证《借款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业务备用金为由借走10万元;同时申请人提供了北京XX软件有限《公司人事制度》打印件一份,以证明费用报支的规定与人事规定。该案没有其他证据材料。
我们的质证意见和理由
我们的质证意见是:本案被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具体请参考本团队的《仲裁答辩书》。
我们的质证理由是:
1、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单》,我们认为:(1)对方只提供了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我们对该《借款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2)该《借款单》字迹模糊不清,同时没有申请人的单位公章,公司负责人签字位置不正确以及签字本身很难辨认。所以我们对该《借款单》的证明力产生怀疑。
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公司人事制度》,我们认为:(1)对方只提供了打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我们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2)因为没有被申请人的旷工证据,所以对该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提出质疑;(3)从该人事制度4.6.1的规定,即“办理费用报销要在费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报销手续及结清预借款(差旅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来看,我们认为这正好证明了我们提出的该案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
仲裁委处理结论
海淀仲裁委通过认真审核双方的质证意见和理由,最后支持了我们的主张,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黄XX胜诉。详情请见海淀仲裁委对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该案的核心事实——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具体请点击“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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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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