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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事项

    《 劳动合同法》 第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条法律规定揭示了劳动合同履行必须坚持的四个原则:

第一,全面履行原则。这条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具体来说,就是员工要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约定数量和质量的特定工作,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全面履行原则还要求双方履行由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员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义务,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等。
第二,亲自履行原则。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就是说,员工的义务只能由员工本人去履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企业的义务只能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
第三,实际履行原则。这是指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其他标的和方式来代替。第四,协作履行原则。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要密切协作、互相帮助,不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 劳动合同法》 第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条法律规定也揭示了变更劳动合同的三个原则: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这体现了劳资双方主体平等性的特点,即变更劳动合同时,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

     第二,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必须体现双方的协商行为,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第三,合法原则。即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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