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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务纠纷

本人在公司工作了6年半.至今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付养老及医疗保险,在这6年半中,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都自己在交付,2008年3月份开始要我们签定新劳动合同(日期是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我要求公司在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前要求补偿前几年自己所交付的保险费用,公司不肯,并要求我自动在合同意向书上签上不同意签定的说法,但我未签,在这个上面我就提出了辞职的要求, ,至今为止合同文本还在我手上, ,我就想到走劳动仲裁这个司法程序,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6年半中保险费用里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的补偿以及前6年工作的经济补偿和2008年以后2个月工资的双倍补偿,,,盼速回复,谢谢,,

补充:劳动合同文本虽然在我这里,,但是我并没有签定合同呀!还有保险费用中公司应该承担的部分是按每年基数来算的还是按最后一个基数算的

本站律师解答:

1、你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个人交纳款项应由公司负责退回;

2、因未签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支付双倍工资;

3、你可要求签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接受解除劳动关系;

4、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应获得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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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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