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地方的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在这样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操作的方式都差不多,就是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劳动者要得到双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时间前提: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另一个是单位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导致的合同没有依法签订的前提,也就是说是单位原因导致没有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则劳动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金和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
其实这样的解释得很牵强,这样的处理缺少法律依据,有违《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
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立法的本意就是针对这种法律事实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所以法条表述时,把用人单位作为主语,这很正常。“不与”、“未与”,一种状态而已,与主观是否有故意无关。故是否是主观故意并不是条件。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中,拥有明显的主动权,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需要要约承诺才能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的,合同不成立。但由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哪怕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达成了,只不过不符合法定的要式要件而已。这种协议的达成,由于用人单位拥有主动性,如果职工拒签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对此屈服了,对劳动者作出了让步,也意味着承认了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这一让步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是法律明显规定的责任,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规避的。所以用人单位要想规避双倍工资,其实并不简单。
劳动者对于获得双倍工资的权利,虽然是法律赋予的,但这其实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基于这一点,如果劳动者以明示的方式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这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所以,要想规避双倍工资,除非劳动者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双倍工资的权利,也就是劳动者书面声明放弃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免责,否则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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