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月6日、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南宁市召开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已获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公布施行。另外,自新《规则》颁布实施起,1993年由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1999年由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将同时废止。
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条)。
新规定: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新《规则》第四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新《规则》第六条)。
政策解读: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日趋突出,由此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新《规则》加大了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的规范力度,并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做出了规定,有利于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快捷、公正处理。
原有规定: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条)。
新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新《规则》第八条)。
政策解读:随着全球化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区也深受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经营不景气甚至关闭破产,导致劳动关系变化较大,劳动争议不断增加。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原单位或负责人“落跑”或无法承担相关责任。新《规则》考虑到了用人单位情况变更这个新问题。
原有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新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新《规则》第四十四条)。
政策解读:新《规则》对仲裁申请的受理、组成仲裁庭和裁决的期限分别作了修改,缩短了上述期限。这有利于各级促裁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
新《规则》第五十条还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以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原有规定: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
新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新《规则》第二十六条)。
政策解读:新《规则》关于案卷查阅方面的规定,标志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透明度的增加,有利于仲裁机构规范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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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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