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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问:我原是某镇医院的一名职工,并在该院连续工作了十年,但双方一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今年1月,我因丈夫外调而向院方申请辞职,医院负责人书面批准了我的要求。后我要求医院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院方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我单方提出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能向医院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单方辞职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必然的联系。

正确认识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共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解除。反之,双方没有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因一方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使劳动合同解除,也不能产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不仅包括对解除劳动关系本身协商一致,也包括对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如在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能提出补偿在合同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等,在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就善后事宜如生活补助费等提出条件,只有对这些条件达成协议时,才属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协商问题。

你与医院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你提出辞职后医院无条件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协议解除,你有权向医院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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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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