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2年8月20日与一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按考核成绩确定是否转正和工作岗位。如果在合同期间王某提出辞职,则王某要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对王某在内的同批新聘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在培训期间,王某发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资料介绍的出入较大,便心生去意,于是在2002年9月2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立即同意了王某的辞职要求,但要求王某承担培训费2000元,招聘费200元,招聘摊位费600元,违约金500元。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职工索赔。故本案中的王某只需赔偿用人单位200元的招聘费。
出处: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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