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去年12月成为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孙在编辑部工作,基本工资每月2600元,其余报酬为绩效提成。
今年4月开始,小孙因为提成问题与公司经理发生了冲突。自此,小孙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打击。
至今年6月,小孙上班迟到达到了8次。公司根据《关于2008年度奖励提成办法的管理规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未给予小孙补偿。
该规定指出,“一年内累计迟到达6次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予以开除”。
小孙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认为公司应给予赔偿。在协商无果后,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那么,公司到底该不该给予赔偿呢?
顾问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小孙工作期间累计迟到8次,已超过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该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赔偿。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此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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