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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的司法程序问题

(一)竞业禁止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对此,我 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仲裁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也存在不同规定。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也应该是双方面的,原告既可以将其作为劳动争议处 理,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公法上的救济;又可以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列入普通的民商事纠纷,直接寻求私法上的保护。实践中,竞业禁止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 案例已有发生,但法院直接受理竞业禁止纠纷的情形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来讲,两种手段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二)支付补偿费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立法趋势已体现出将补偿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的倾向。司法实践中也实际采纳了雇主未给予雇员合理的补偿费即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观点。从公平原则来看,用人单位运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活动时,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后履行抗辩原则"的引入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竞业禁止条款中的补偿费给付问题,不能再以是否给付补偿费为单一标准来判断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就个案而 言,要对合同中约定的补偿费给付时间和员工实际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加以审查,如果员工违约在先,则应免除原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且原用人单位并不因此而丧 失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在竞业禁止中违约赔偿标准的举证责任
在竞业禁止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以用人单位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有提供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合理证明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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