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在现实中是如何执行的呢?
请看中国法院网上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公司延期签订劳动合同被诉 4民工获赔双倍工资 (作者: 胡卫国 发布时间: 2009-04-30)
2008年1月,来沪务工的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进入上海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电工和机修工。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就让鲁先生等上岗工作,公司以
每月2450余元的工薪,分别向4名员工发放了第1个月的工资。2008年9月,塑胶公司才想到还没有与鲁先生等4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便立即口头通知鲁先生等人于2008年9
月26日前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在协商合同的签订日期时,公司认为应该从鲁先生等人进公司起算;而鲁先生等人坚持要从9月份开始,现有工资按税后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两天后,公司出具告知书,称鲁先生等4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08年9月29日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为此,对于公司无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鲁先生等人认为是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今年2月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诉至法院,要求塑胶公司各支付2008年2月
到同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8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各2.1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余元。
塑胶公司认为,鲁先生等人在2008年1月进公司时,已向鲁先生等人发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原告没有前来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
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原、被告
在2008年1月5日之后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表示从未拿到合同也没有接到通知,直到2008年9月份
被告才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该时间显然已经超过法定1个月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到同年9月的2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除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对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原告主张支付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金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用工期间不签书面合同家电公司被判赔偿双薪(作者:高 晋 发布时间:2009-04-22)
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一家电公司工作,后来被任命为楼层经理。2008年1月至3月,刘女士休了三个月产假,公司支付了基本工资。产假期满后,刘女士因身
体欠佳又续休至7月底,家电公司为此拒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公司上班后,被调整为售后主管,后又调整为收银员,工资从1500元降至1000元。上述期间内,家电公
司一直没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9月下旬,刘女士以家电公司调整其工作属于不公之举为由,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家电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2006年工作以来的双倍工资共计
8.4万元。仲裁机关裁决家电公司为刘女士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2008年2月至10月间双倍工资2.4万元后,家电公司向涧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应聘到家电公司工作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家电公司理应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支
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以上仅是近期中国法院网公布的几个案例,案例还很多。可见,上述法律在现实中得到很好的执行,劳动者权利得到很好保护。具体适用这些规定的条件,我认为除
了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适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标准外,适用于所有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当然,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等除外,它们本身不属于劳动合同。
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又不影响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赔偿两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其法定义务。
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是劳动者原因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使用书面通知来终止劳动关系,防止责任扩大。
据悉,新劳动法实施后新型案件激增,双倍工资索赔居首,双倍工资,你敢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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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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