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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报酬。
 
[注意]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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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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