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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田女士:我于2005年1月进入某装潢公司下属的区店从事出纳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末次劳动合同到2008年2月底终止。2008年9月28日某装潢公司口头通知我: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明天不要来上班了。我从第二天起就没有上班。像我这种情况,某装潢公司该不该支付我两倍的工资?怎么支付?我还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法律援助员:小田:2008年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你单位是否与你续订了劳动合同?
  田女士: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我仍在那里做出纳并兼做一些其他的事。
  法律援助员:哦。那么你们公司在2008年3月份向你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你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田女士:没有。从我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日到公司口头通知我,明天不要来上班期间,我从未收到过公司给我的只字片语。
  法律援助员:哦。你们单位在解除你劳动关系的时候,经营状况面临着一个什么样的局面?
  田女士:现在买房子的人少了,请我们装潢的客户也少了。店面还是开着的。
  法律援助员:原来如此。按你描述的情况,你无法拿到二倍的工资,但是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田女士:为什么?
  法律援助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你的情况对照此条款是否就可以获得二倍的工资呢?
    按照2008年9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的限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此,你要获得二倍的工资必须满足一个法定条件:就是从时间上来讲必须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本案中,你已经符合了这一法定条件 应当获得二倍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还必须与你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田女士:请问这二倍的工资怎样计算呢?
  法律援助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联系到你的情况,你可以向单位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到单位与你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每月支付你两倍工资。
  田女士:我9月底已经离开了单位,也不要求单位与我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我是否还可以享受两倍的工资呢?
  法律援助员:不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指劳动者主动提出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你的情况是单位违法不与你补订劳动合同,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你不去上班的行为是迫于无奈,是被动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田女士:哦,那么赔偿金该怎么计算呢?
  法律援助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由此,本案中你与单位的本企业工龄虽然是三年零九个月,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经济补偿金是实行分段计算的,以2008年1月1日为界。本案中,你在2008年1月1日前与本企业的工龄是2年,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你可以获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到解除之日你与单位的本企业工龄是9个月,依法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算一个月,如此两段相加你可以获得6个月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照你9月28日往前推一年的月均税前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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