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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  

黄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2006年6月30日合同期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黄某仍在该公司上班。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中有“本合同经社保局鉴证后方能生效”条款,但实际未经鉴证,黄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08年5月终止劳动关系,后黄某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2008年1至5月的另一倍工资。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向黄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008年2至5月的另一倍工资,并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以鉴证为该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经鉴证,故按约定该合同未生效,应认定双方实质从2008年1月1日之后无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因在黄某一方,故该公司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依照上述条款,扣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该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至5月份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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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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