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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会有“双倍工资”

2008年8月大学毕业的小林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计算机维护工作,招聘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月薪76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履行约定跟他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林一直忍耐,半年过去了,小林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小林愤而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小林一气之下直接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有理有据,公司吃了败“官司”,只能付给小林双倍工资。

上述,是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像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双倍工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很多人对法条的单一解读,造成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都可以到劳动部门来要求“双倍工资”。日前,烟台开发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针对目前遇到的关于“双倍工资”的误解、争议问题,进行了解读。

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只有符合这个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才属于劳动争议,才应该适用“先裁后审”,即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之后,才可以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而具体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因为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那么同样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区分自己是不是受《劳动合同法》“管辖”,这是可以获得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

“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

“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开始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至少是从2008年2月,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没有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的。举例说明,小王从2008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小王要求双倍工资的期限应该是从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

“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举例说明,小王从2008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资分别为1500元,1300元,1400元;并且每月已经按时足额发放了;那么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双倍工资”,则该数额应改为1500+1300+1400=4200元,而不是8400元。

不是符合上述三条要求,就有“双倍工资”。有些用工形式,虽然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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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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