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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扣押档案,违法

2007年2月,某公司员工宋先生因与领导关系未处理好,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未同意,宋先生继续在单位工作了两个月。5月初发工资的时候,单位领导为了给宋先生一点警告,扣发了宋先生两个月的工资。宋先生很生气,离开了公司。公司多次找宋先生协商,宋先生拒绝回公司上班。
4月29日,宋先生曾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公司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协助办理手续,扣留了宋先生的档案。5月8日,公司对已经离职的宋先生作出通报批评,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未送达宋先生,也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批。6月,宋先生眼看不能办理档案,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并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07年2月,宋先生虽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在公司付出正常劳动,公司应及时发放当时的劳动报酬,但公司至今未发放,故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离开公司和放弃履行义务,宋先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单位违约在先,因此裁决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宋先生已经事先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对要求单位支付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在接到宋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应在双方工作交接完毕后,及时为宋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故宋先生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双方不同意调解,仲裁委裁决:1、公司支付宋先生两个月的工资26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62.5元;2、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3、公司为宋先生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观点:本案中,对于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接受,双方协商解除。公司也可以不同意解除,宋先生在公司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不能扣发宋先生的工资,更不能在解除合同后,拒绝办理有关手续,扣留宋先生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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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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